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3年度宜補字第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補字第6號
- 原告
- 坤達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進益
- 被告
- 金礁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蟾
一、經查,原告公司已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解散,應向本庭陳報是否已經清算完結,若尚未清算完結,並應向本庭提出清算人之證明文件。
二、次查,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庭陳報前項資料並補繳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