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3年度宜補字第6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補字第61號
- 原告
- 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明郭
- 被告
- 鉅鋼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林毅
- 被告
- 林綠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扣除原告前於民國103年6月6日繳納裁判費28,809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又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