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3年度宜補字第8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補字第80號
- 原告
- 揚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森喜
- 被告
- 國鈦電器空調專業即康銘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係以個人或公司名義起訴、係對被告個人或其商號或二者起訴請求清償債務、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之金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並未表明係以個人或公司名義起訴?係對被告個人或其商號或二者起訴請求清償債務?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原告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原告請求之金額為何?核與首揭規定未符,然其情形非不能補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