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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簡易庭103年度宜簡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郭淑珍

  • 當事人
    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王良丞(原名:王振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宜簡字第25號原   告 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元 訴訟代理人 陳俊凱 被   告 王良丞(原名王振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張(下稱系爭支票 ),共計新臺幣(下同)12萬元,並交付原告收執,惟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原告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提示付款因 存款不足而退票,此有台灣票據交換所宜蘭分所退票理由單在卷可證,被告遂請求原告給予寬限期,暫不將另外2張支 票提示,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皆藉詞拖延,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2萬元,及自102年11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以:伊公司係從事水電工作,自73年11月迄今皆未經營藥品,亦未曾向天一藥廠購買貨物,原告之主張與事實不符等語,資為抗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支票3張,共計12萬 元,並交付原告收執,惟原告於101年8月31日提示付款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3張暨退票理由單 為證,核屬相符,堪信屬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惟提出支付命亦異議狀以前詞為辯。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26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自退票理由單固可知,系爭支票係自茂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設於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之甲存帳戶而來,又系爭支票發票人欄位僅蓋有被告王良丞(原名王振益)之印文,系爭支票既未蓋用茂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即未表彰由公司簽發票據之文義外觀,應認被告係以個人為發票人之地位而簽發系爭支票,自應負發票人之責。(三)次按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本件原告取得系爭支票係來自藥品經銷商,而非被告,業經原告主張在卷,則兩造間並非票據之直接前後手關係,基於票據無因性原則,原告所執系爭支票既為真正,已如前述,被告應就原因關係不存在負舉證責任,被告雖以前詞為辯,尚難認有理由。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12萬元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再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亦有明文。關於利息部分,原告係請求自10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於上開規定並無不合,亦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適用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220元( 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吳慧芳 附表: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 提 示 日 │ 發票人 │ │ │ │(新臺幣)│ │(支付命令送達日)│ │ ├──┼───────┼─────┼─────┼─────────┼──────────┤ │ 1 │101年8月31日 │ 40,000元 │AY707872 │ 102年11月19日 │王良丞(原名王振益)│ ├──┼───────┼─────┼─────┼─────────┼──────────┤ │ 2 │101年9月30日 │ 40,000元 │AY707873 │ 102年11月19日 │王良丞(原名王振益)│ ├──┼───────┼─────┼─────┼─────────┼──────────┤ │ 3 │101年10月31日 │ 40,000元 │AY707874 │ 102年11月19日 │王良丞(原名王振益)│ ├──┼───────┼─────┼─────┼─────────┼──────────┤ │合計│ │120,000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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