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3年度宜補字第5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補字第58號
- 原告
- 華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續輝
- 被告
- 慶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淑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438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1,38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