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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3年度宜補字第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補字第6號

原告
坤達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益
被告
金礁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蟾

一、經查,原告公司已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解散,應向本庭陳報是否已經清算完結,若尚未清算完結,並應向本庭提出清算人之證明文件。

二、次查,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庭陳報前項資料並補繳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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