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3年度宜補字第8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補字第89號
- 原告
-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素貞
- 訴訟代理人
- 連名慧
- 被告
- 欣智達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世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再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並應同時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劉世川有記事欄之最新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