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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4年度宜簡字第6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簡字第61號

上訴人
黃素蓉
被上訴人
麥里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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