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4年度宜簡字第6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簡字第61號
- 上訴人
- 黃素蓉
- 被上訴人
- 麥里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