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4年度宜補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補字第119號原 告 黃坤鐘 被 告 銓穎企業社即吳舜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