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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簡易庭104年度宜補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許婉芳

  • 當事人
    黃坤鐘銓穎企業社即吳舜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補字第119號原   告 黃坤鐘 被   告 銓穎企業社即吳舜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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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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