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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4年度宜補字第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補字第3號

原告
開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訴訟代理人
林味香
被告
昌億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啓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751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2,7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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