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4年度宜補字第4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補字第49號
- 原告
- 東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蘭
- 訴訟代理人
- 張少軒
- 被告
- 心曠神怡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慰慈
- 訴訟代理人
- 許慕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4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4,7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