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4年度宜補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郭淑珍
- 當事人張培源、傲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補字第80號原 告 張培源 被 告 傲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財福 訴訟代理人 彭明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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