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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4年度宜訴字第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訴字第1號

上訴人
邱顯明
被上訴人
呂慧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55,9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3,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請一併補正之,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104年度宜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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