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4年度宜訴字第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邱顯明
- 被上訴人
- 呂慧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55,9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3,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請一併補正之,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