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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簡易庭105年度宜勞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許婉芳

  • 當事人
    心安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金馬鞋業股份有限公司金馬塑膠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勞簡字第6號原   告 心安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如 訴訟代理人 吳宗霖 被   告 金馬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光彩 被   告 金馬塑膠廠 法定代理人 林光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19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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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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