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5年度宜簡字第10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簡字第109號
- 上訴人
- 蘭陽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漢銘
- 被上訴人
- 陳萬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請一併補正之,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