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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簡易庭105年度宜簡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許婉芳

  • 當事人
    毅展企業社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簡字第200號原   告 毅展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劉高惠 被   告 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被告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係在屏東縣○○市○○路000號10樓之1,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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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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