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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5年度宜補字第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補字第55號

原告
劉憲忠
被告
立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6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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