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5年度宜勞簡字第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勞簡字第6號
- 原告
- 心安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麗如
- 訴訟代理人
- 吳宗霖
- 被告
- 金馬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光彩
- 被告
- 金馬塑膠廠
- 法定代理人
- 林光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1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