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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5年度宜簡字第10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簡字第109號

上訴人
蘭陽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銘
被上訴人
陳萬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請一併補正之,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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