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5年度宜簡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簡字第282號原 告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被 告 林聖哲即永聖企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乃本於兩造簽立之企業財務規劃契約書,請求被告給付尚未清償之服務報酬及違約金共計新臺幣196,000元 ,有上開契約書在卷可稽。而依該契約書第8條約定,有關 本合約所生爭議,雙方同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可見兩造已經合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依前開說明,本院已無管轄權,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