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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5年度宜補字第238號

消費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補字第238號

原告
江晨瑋
原告
游靜茹
原告
陳頌華
原告
蕭書瑀
原告
許聖華
原告
謝登惠
原告
劉清蘭
原告
劉清梅
原告
劉清華
原告
龍帶第
原告
王金蘭
原告
林亞萱
原告
謝適謙
原告
陳彥霖
原告
葉逢春
原告
葉呂美雪
原告
黃瑩純
原告
楊舒涵
原告
林鳳妤
原告
林秀鑾
原告
陳美玲
上二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慧貞律師
被告
玉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素芬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複代理人
陳冠宇
被告
倍德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雯惠
賴伃凡住宜蘭縣○○鄉○○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爭議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7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2,430元,尚需補繳2,530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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