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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簡易庭105年度宜補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消費爭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
    許婉芳

  • 當事人
    江晨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補字第238號原   告 江晨瑋 游靜茹 賴伃凡住宜蘭縣○○鄉○○路000號 陳頌華 蕭書瑀 許聖華 謝登惠 劉清蘭 劉清梅 劉清華 龍帶第 王金蘭 林亞萱 謝適謙 陳彥霖 葉逢春 葉呂美雪 黃瑩純 楊舒涵 林鳳妤 林秀鑾 陳美玲 上二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慧貞律師 被   告 玉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素芬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冠宇 被   告 倍德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雯惠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爭議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766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4,960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2,430元,尚需補繳2,530 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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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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