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5年度宜補字第5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補字第55號
- 原告
- 劉憲忠
- 被告
- 立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宏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6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補字第55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6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宜蘭簡易庭105年度宜補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