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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6年度宜小字第112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小字第112號

上訴人
官宜慧即祥新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官佳慧
被上訴人
國立宜蘭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柏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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