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6年度宜補字第6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補字第61號
- 原告
- 林妙紋
- 原告
- 林孟君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育鴻律師
- 被告
- 愛視優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瑮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1項前段、第77之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係為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9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聲明第三、四項請求被告應分別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林孟君、林妙紋,則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90元,扣除已繳納之1,990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