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6年度宜小字第11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小字第112號
- 上訴人
- 官宜慧即祥新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官佳慧
- 被上訴人
- 國立宜蘭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吳柏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