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6年度宜小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小字第112號上 訴 人 官宜慧即祥新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官佳慧 被 上訴人 國立宜蘭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柏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