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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簡易庭106年度宜小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許婉芳
  • 法定代理人
    劉秀鈴

  • 上訴人
    新航企業社法人
  • 被上訴人
    戴睦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小字第157號上 訴 人 新航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劉秀鈴 被 上訴人 戴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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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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