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6年度宜小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小字第157號原 告 戴睦 被 告 新航企業社即劉秀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新航企業社」、「法定代理人劉秀鈴」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航企業社即劉秀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