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6年度宜小字第2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宜小字第26號
- 原告
- 宏陽水電材料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鉅峰
- 被告
- 深慧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漢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貳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