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6年度宜簡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簡字第72號上 訴 人 向生平 被 上訴人 全民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煒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2,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請一併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