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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簡易庭106年度宜簡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許婉芳
  • 法定代理人
    許煒昕

  • 上訴人
    向生平
  • 被上訴人
    全民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簡字第72號上 訴 人 向生平 被 上訴人 全民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煒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2,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請一併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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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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