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6年度宜補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許婉芳
- 當事人黃健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補字第107號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法人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伍拾伍元,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當事人書狀,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7條、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3項、第1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美金171333元均分為50份,連帶給付原告其中第16份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年利率百分之5之利息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426.66元【美金171,333元÷ 50=3,426.66元,其中第16份為美金3,426.66元,折算為新 臺幣103,749元(計算式:美金3,426.66元×依原告起訴日 即民國106年6月6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計算30.277 =新臺幣103,7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55元。又原告起訴狀中未表明其列載揚智聯合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為被告之依據、與個別被告具體請求之原因事實,復未提出相關之證據資料佐證,亦未提出法人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致本院無從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送達處所,此部分有起訴不符程式之情況,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起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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