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6年度宜補字第15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補字第158號
- 原告
- 喜洋洋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叔宏
- 被告
- 頡昇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智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