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簡字第6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簡字第66號
- 上訴人
- 吳定豐
- 被上訴人
- 黃麗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7日第一審判決及107年6月20日更正裁定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8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並提出上訴狀繕本1件(俾送達被上訴人),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