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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補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許婉芳
  • 法定代理人
    李昌林

  • 原告
    宇傳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游呂叔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179號原   告 宇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林 訴訟代理人 劉哲睿 被   告 游呂叔樺 訴訟代理人 呂秉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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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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