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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補字第219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219號

原告
蘭陽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重禧
被告
頭城印象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沂真
被告
盧承受

      王德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45,000元,應徵裁判費648,6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648,18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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