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補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許婉芳
  • 法定代理人
    劉錦菊、黃豐章

  • 原告
    長勝藝術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東北角海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80號原   告 長勝藝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錦菊 訴訟代理人 蔡憲昌 被   告 東北角海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豐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2,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吳昕儒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補字第8…」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