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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補字第80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80號

原告
長勝藝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錦菊
訴訟代理人
蔡憲昌
被告
東北角海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豐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2,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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