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補字第8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80號
- 原告
- 長勝藝術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錦菊
- 訴訟代理人
- 蔡憲昌
- 被告
- 東北角海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豐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2,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