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補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許婉芳
- 法定代理人楊姵妡
- 原告邱青成
- 被告大利揚國際理財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90號原 告 邱青成 被 告 大利揚國際理財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姵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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