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小字第12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小字第121號
- 原告
- 羅偉國
- 被告
- 潤和堂農業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煜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潤和堂農業生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花蓮縣○○市○○路000巷0號3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