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簡字第12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簡字第126號
- 原告
- 長勝藝術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錦菊
- 訴訟代理人
- 蔡憲昌
- 被告
- 東北角海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豐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47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7年5月8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