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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簡字第2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簡字第205號

原告
王銘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定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原告應補正被告定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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