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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簡字第66號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簡字第66號

上訴人
吳定豐
被上訴人
黃麗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7日第一審判決及107年6月20日更正裁定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8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並提出上訴狀繕本1件(俾送達被上訴人),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簡字第66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租賃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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