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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簡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許婉芳

  • 當事人
    邱青成大利揚國際理財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簡字第85號原   告 邱青成 被   告 大利揚國際理財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姵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 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考,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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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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