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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補字第11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112號

原告
車昇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惠玲
被告
玉發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惠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4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另原告應補正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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