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補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許婉芳
- 法定代理人章學芬、游國川
- 原告臺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蘭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125號原 告 臺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訴訟代理人 林信君 呂理吉 唐宗弘 被 告 蘭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7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並應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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