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補字第12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126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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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毅軒
- 被告
- 陳明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三、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零件與工資費用分列之修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交通費單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