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補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179號原 告 宇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林 訴訟代理人 劉哲睿 被 告 游呂叔樺 訴訟代理人 呂秉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