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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補字第179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179號

原告
宇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林
訴訟代理人
劉哲睿
被告
游呂叔樺
訴訟代理人
呂秉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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