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補字第17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179號
- 原告
- 宇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昌林
- 訴訟代理人
- 劉哲睿
- 被告
- 游呂叔樺
- 訴訟代理人
- 呂秉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