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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補字第20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200號

原告
車昇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惠玲
被告
宏曜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50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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