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補字第20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200號
- 原告
- 車昇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惠玲
- 被告
- 宏曜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50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