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補字第21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219號
- 原告
- 蘭陽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重禧
- 被告
- 頭城印象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沂真
- 被告
- 盧承受
王德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45,000元,應徵裁判費648,6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648,18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