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補字第23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230號

原告
羅福壽
被告
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進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即新台幣(下同220,000元核定,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