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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補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張軒豪
  • 法定代理人
    俞進華

  • 原告
    羅福壽
  • 被告
    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230號原   告 羅福壽 被   告 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進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即新台幣(下同220,000元核定,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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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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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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