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補字第23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230號
- 原告
- 羅福壽
- 被告
- 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俞進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即新台幣(下同220,000元核定,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23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即新台幣(下同220,000元核定,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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