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補字第6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68號
- 原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被告
- 正容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另原告應補正被告被告正容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附記事欄),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